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等政策文件,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院黨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的建設的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事項;
2.落實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3.黨建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等重要事項;
4.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5.學院黨內表彰、獎勵,上級黨組織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6.加強黨委自身建設的重要事項;
7.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項。
(二)干部隊伍建設的事項。
1.配合學校黨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關事項;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等重要事項;
2.按照上級黨組織有關規定,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學院所屬機構、單位負責人選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屬機構、單位負責人建議任免人選)事項;
3.按照有關章程和規定,制定修訂學院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負責人推選等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4.干部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5.基層黨組織書記、黨務工作人員和輔導員、班主任配備、管理等重要事項。
(三)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政治吸納和教育管理、聯系服務的重要事項。
(四)思政課程、課程思政建設等師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各類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老干部和離退休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應由黨委會會議對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重要改革舉措、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等重要事項。
(二)學科和專業設置調整、學生培養方案以及課程建設、教學管理、教材編寫選用等重要事項。
(三)人才工作規劃制定,人才隊伍建設,各級各類人才計劃人選推薦申報中的重要事項。
(四)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負責人選任等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內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教師引進、培養,教學、科研團隊建設,教師兼職、訪學、進修、參加各類組織和參與學術交流、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事項。
(七)教職員工的聘用、調動、晉升、考核、職稱職級評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項。
(八)學院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九)其他應由黨委會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黨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黨委會會議的出席成員為學院黨委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不是黨委委員的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黨委會會議,不是黨委委員的專職組織員一般應列席黨委會會議。根據需要,黨委書記可以確定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委員提出建議、黨委書記確定。對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院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院長和相關黨委委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九條 黨委會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會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教職工職稱評聘、職級晉升、考核評價等,應征求基層黨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基層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征求意見。涉及干部工作議題,應充分聽取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一般一事一報,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學院辦公室,學院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黨委會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黨委書記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一條 黨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應當最后表態。
第十二條 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干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其他黨委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委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黨委會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原則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負責人或相關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
第十四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五條 黨委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應當及時向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通報或根據工作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 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六條 黨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相關黨委委員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委會匯報,學院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學院黨委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十七條 黨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學院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委會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八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學院辦公室負責黨委會會議的會務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學院黨委負責制定并解釋,自2021年6月1日開始執行。本規則如與上級文件規定有出入,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